不會被
拘留,
取保候審是指檢察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出庭作保證或者出庭作保證的強制措施。如果在獲得保證期間沒有違反被保證的未決審判規定,派出所的傳喚屬于日常事務,以了解最近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