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發生原因,是指債產生的法律事實。它包括以下幾種: 一、
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
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它產生債的關系,是
合同債。
合同是產生債的最常見的最重要的原因。 二、締約上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使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的情況。于此場合,具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受有的損失,由此形成法定債的關系。 三、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又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它之所以引起債的關發系的生,在于依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基于某種物質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于相對人給付對價的請求。遺贈、設定幸運獎均為單方允諾的例證。 四、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發生,侵權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形成債的關系。 五、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人叫管理人,負有將開始管理事務通知本人、適當管理、繼續管理、報告及計算等項義務,本人負有償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等項義務,形成債的關系。 六、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該項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應返還給受害人,形成以不當得利返還為內容的債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