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點有幾個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點有幾個(一)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貪污罪主體范圍大于挪用公款罪。(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三)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四)客觀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采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二、如何認定貪污罪既遂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占有了,即視為既遂。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三萬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三萬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對于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是貪污罪在主觀方面區別于挪用公款罪等犯罪的重要特征。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是由公共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形成的,對“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須有正確的理解,不能認為僅僅是取得公共財產四項權能中的占有權一項,如果僅僅是占有,而所有權的真正主體始終沒有喪失收益權、處分權的,就不能作為貪污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