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擔保人有什么責任銀行貸款的擔保人,要承擔以下?lián)X熑危?、民事責任:擔保
合同是主
合同的從
合同,主
合同無效,擔保
合同無效。擔保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3、擔保(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
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
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
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擔保人依照擔保法第14條規(guī)定就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擔保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
合同,但擔保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二、銀行貸款擔保人注意事項有哪些1、由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單方性、無償性的法律責任,故對保證人盡了義務而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應該免除保證人一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2、保證存續(xù)的基礎是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信任,因而一旦發(fā)生債務人變動時,保證人一般不再為該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貸款
合同發(fā)生變更,又未獲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時,保證人也不應為此承擔責任。3、在商業(yè)銀行與借款人的貸款活動中,常常有協(xié)議以新貸還舊貸的情況發(fā)生。基于主
合同主要內容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的原理,以新貸償還舊貸屬于主
合同變更,保證人除該變更協(xié)議知道并應當知道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如果舊貸的保證人又為新貸作保的話,那么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為他人做貸款擔保人,一方面是要詳細了解借款人信譽狀況,因為這往往直接關系到擔保人所承擔的風險。只有在多方面考察了借款人的信 譽狀況后,再決定是否為其提供單款擔保;另一方面就是要考察借款人是否具備還款付息的能力,這也是借款人能否如期償還貸款的重要基礎,千萬馬虎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