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
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當事人雙方無需續訂勞動
合同,而是依照法律規定延長。除了法定順延,勞動
合同到期一個月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該重新訂立書面的勞動
合同。否則,在繼續建立勞動關系又沒有簽訂書面
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兩倍工資?!秳趧?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