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根據《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一條的“在合伙經營過程中增加合伙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的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和投資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和投資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和投資份額時,則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