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撤銷是指當事人對
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請求,撤銷該
合同,使其已經發(fā)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失。與
合同解除相比,兩者存在如下區(qū)別: 1、從發(fā)生原因來看,
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兩類,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而實際上,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均應屬于可撤銷
合同的范圍。一般來說,可撤銷原因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但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guī)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
合同撤銷的原因在
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
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發(fā)生在
合同成立以后。 2、從適用范圍上看,
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于
合同關系;而
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于
合同,對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
合同,均可予以撤銷。 3、從
合同關系的消滅來看,
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
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4、從發(fā)生效力來看,
合同的撤銷要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
合同解除雖原則上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于某些特殊
合同,當事人若有特別約定,則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