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履行原則,是當事人在履行債務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在這些基本準則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等;有的是專屬于債的履行的原則,例如適當履行原則、協助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等。對于基本原則,此處不贅。 (一) 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債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債務的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二) 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債的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協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協助不是無限度的。一般認為,協作履行原則含有如下內容: (一)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三)因故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 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四)發生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協作履行原則并不漠視當事人的各自獨立的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履行債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在履行債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表現在許多方面,如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履行期、選擇設備等體現經濟合理原則。 四、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
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持
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
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一)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作為
合同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例如
合同訂立時的供求關系。這里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 (二)情事變更須發生在
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 (三)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歸責于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
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四) 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 (五)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
合同顯失公平。 情事變更原則的效力: (一)變更
合同。 (二)解除
合同 情事變更原則是否適用于具體案件,由法官決定。 情事變更不同于商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