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么?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構成要件1、罪體主體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體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主要是指醫院、血站等。因此,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行為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行為是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因此,本罪屬于責任事故犯罪。客體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客體是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結果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的結果是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這里的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是指使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使用者感染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2、罪責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因為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具體
量刑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一是需要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嚴重程度而定,另一方面還需要根據因非法采集血液制品的行為,而導致嚴重的犯罪事實后果來進行
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