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被行政
拘留的,可以探視,但要是涉嫌犯罪被刑事
拘留的,一般是不能探視的。《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拘留所保障被
拘留人在
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
拘留人應當遵守
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會見被
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
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
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
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會見被
拘留人應當在
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
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
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
拘留所領導批準。被
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
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
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會見結束后,
拘留所應當對被
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送回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