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概述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
合同的當事人在無先后履行順序的情況下,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之權(《
合同法》第66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務
合同的牽連性。 上述思想正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意。當然,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限制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運用。在當事人一方已為部分給付時,對方當事人若拒絕其給付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則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二)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 須因同一雙務
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
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
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
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
合同。 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
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
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這里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但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于
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時,應認為它于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系,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系。該對價關系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范圍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用于雙務
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托、
保險、雇傭、勞動等
合同。有疑問的,為合伙
合同是否為雙務
合同。 上述立于對待關系的雙方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讓與請求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在為第三人利益
合同中有適用余地。在債權讓與的情況下,可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在可分之債中,各債務對各債權各自獨立,從而其發生原因即使為一個
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對待給付為不可分,也應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獨立為同時履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也可以適用于連帶之債。 當事人因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相互義務,若立于對價關系,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 當事人一方
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1. 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于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系,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對此,有人從抗辯權排除債務之屆期的角度加以論證,有人以下述理由加以闡釋:因有抗辯權之存在,遲延履行系非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第二種學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它有二種見解:其一,抗辯權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發生的遲延效果;其二,已發生的延遲責任,不因抗辯權的行使而受影響。 2、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
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后請求為對待給付,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3、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4、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