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雙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
合同效力的表現。它們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內中止履行債務,并不消滅債的履行效力。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后,債務人仍應履行其債務。所以,雙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 雙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對抗辯權人是一種保護手段,消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對方履行的風險;使對方當事人產生及時履行、提供擔保等壓力,所以它們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這點來講,作用較
違約責任還積極,比債的擔保亦不遜色。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而非
違約;應受法律保護,而不得令權利人承擔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