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申請簽署之后勞動
合同效力就解除。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離職申請只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
合同的要約,遞交了離職申請,需要用人單位批準,用人單位同意的,雙方簽署解除勞動
合同協議書,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
合同履行。《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