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集體協商代表,進行集體協商,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簽字,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向全體人員公布。根據《集體
合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集體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
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
合同或專項集體
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
合同。集體
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
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