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離職,但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提前離職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
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5、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6、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7、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8、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
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
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