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分居后投資的債務是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不同的觀點也是出于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以下的我們將結合《婚姻法》及婚姻法相關的司法解釋為您解答該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對夫妻分居后一方投資的債務是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有兩種意見:
(1)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共同償還。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理由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有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之分,
不能將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債務簡單地等同起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應當由夫或妻單方個人負責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意思說,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例外情形: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符合上述兩個情形,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擔償還責任。因此,如果未在借條上明確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之間亦未曾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該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您有償還的責任和義務。
(3)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
的我們認為夫妻分居后一方投資的債務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該法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因共同經營家庭經濟,共同撫養小孩,互相履行和享有夫妻權利義務等而產生的債務。依照該法條規定,不能認為凡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對外所負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只有當該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時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反之,如果夫或妻一方的舉證足以證明夫或妻的另一方個人所負的債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應當由夫或妻另一方個人予以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司法解釋中的“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不能離開“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這一法條所規定前提。若夫妻處于分居狀態,夫妻一方可以提供證據證明投資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可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的我們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是該債務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如果夫妻雙方雖沒有
離婚,但是出于分居狀態,并且一方也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另一方分居后投資的債務并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那么就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您有相關法律問題,可咨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