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有可能判刑的。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目前,嚴重侵犯
商標權構成犯罪主要有三種,即假冒注冊
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罪。假冒注冊
商標罪是指影響
商標識別功能的犯罪行為,僅限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
商標的犯罪行為。假冒注冊
商標罪成立時有可能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和假冒注冊
商標的行為,這種情況應當成立牽連犯,一般的原則還是從一重罪處罰。同假冒他人注冊
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注冊
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
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惡意侵犯
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
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