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的行為。2、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3、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
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
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
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5、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法》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