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
股票債券罪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一、偽造
股票債券罪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欺詐發行
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偽造、變造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訴。
偽造、變造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
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
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
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
證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故意,即有偽造、變造國家發行的有價
證券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有價
證券的行為。本條所稱“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有價
證券的形式、圖案、顏色、格式、面額、通過印刷、復印、繪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有價
證券的行為。
本條所稱“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有價
證券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有價
證券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覆蓋、涂改等方法,對有價
證券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
針對于偽造
股票或者是債券,首先有可能是對公司的
股票進行篡改,或者是沒有得到公司的同意,隨意進行發行
股票,而該
股票是不存在法律效力的。也有可能是對國庫卷或者是國家發行的有價
證券來進行顏色形式上的涂改,這些都是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