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權。當然,如果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其他債權人就不得就該項權利再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并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違反該項義務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應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若允許在訴訟外行使,則難以達到債權
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時效中斷之
起訴,因
執行異議之
起訴,均須在訴訟上行使。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保證某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能夠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平均分配;另一方面,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如防止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或將債務人的權利用以充抵自己的債權,同時也能夠有效地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債務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糾紛。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界限,以
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的必要為其限度。在必要范圍內,可以同時或順次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個權利。應代位行使的權利的價值超過債權
保全的程度時,要在必要的限度內,分割債務人的管理,才能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除非該權利不可分割。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范圍,限于保存行為與實行行為,原則上不包含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