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強險
保險人承擔的是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其突破一般
保險賠償責任理論,與一般侵權責任和
合同責任不同的是,其對違法情形下的損害仍然予以賠嘗,因此,對于無證駕駛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的,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此時的賠償僅針對第三人人身損害,對于財產損失,
保險公司則不予賠償。交強險
保險公司在已經實際向受害人支付
保險金的前提下,可以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該追償權與傳統
保險法理論上的代位追償權不同,這里所說的
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代受害第三人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
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
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