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在簽訂了
離婚協議書后,就認為沒有什么用了,因此不好好的保管。在日后需要用到的時候,才發現自己將
離婚協議書丟了。不過此時也不用擔心,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補辦
離婚協議書,那么如何補辦
離婚協議書呢?以下是具體解答。
一、如何補辦
離婚協議書
在夫妻辦理協議
離婚時,需要向民政局提交
離婚協議書,該
離婚協議書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歸檔。當夫妻的
離婚協議書丟失后,請不要著急。
離婚協議書丟失是可以補辦的,您只要拿著您的
離婚證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婚姻登記中心申請查閱
離婚檔案,工作人員會把你們的檔案調出來之后,根據其本人的申請,把曾經辦理
離婚登記時,交給民政局的那份
離婚協議書復印一份并加蓋公章就可以了。
二、
離婚協議書有哪些風險
1、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于
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
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
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
離婚協議時,看不到
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
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
執行效力。
協議
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
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
起訴解決,而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
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
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
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
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3、對于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
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在看完了上述內容后,相信您已經知道該如何補辦
離婚協議書了吧。在補辦的時候需要當事人帶上相應的證件材料,到之前辦理
離婚手續的民政部門進行補辦。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