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我國勞動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員工需要服從用人單位的“異地出差”要求,但如果在簽訂勞動
合同時,雙方已經說明并約定了“異地出差”的工作,那么此時如果員工拒絕異地出差,則用人單位有權辭退員工。在遇到用人單位提出“異地出差”的工作要求時,建議勞動者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去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勞動仲裁。《勞動
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