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病假條在非交易性質的前提下,不具備違法要素,只能說是違反職業道德或違反地方政府規定。如果醫生和病患存在利益交換而虛開病假單,就可以按行賄受賄處理,屬于違法行為。一般來說,醫生是不會給患者開假病假條的,這樣會承擔風險?!秳趧?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