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有開設賭場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賭博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