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丟失的補辦流程《土地登記辦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條規定:土地權利證書滅失、遺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發。補發的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注明“補發”字樣。土地使用證遺失(住宅用途),在土地權屬清楚、無抵押、無查封、無轉讓、無被征用或征購的前提下:1、向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一個月無異議之后2、向所在鄉鎮的土地管理所遞交補辦土地使用證的申請;3、當地相關部門會派人前去核實自發證起房子是否保持現狀及有沒有擴建等情況;4、相關部門核實確認后,需要登報說明遺失情況;5、按當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攜帶資料前去補辦。二、個人
房產證遺失補辦流程1、備件;2、備案查檔;3、登報查明;4、勘丈入冊;5、登記審查核準;6、繕證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