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被強制
執行的,原房主不需要繼續還貸款,房子和原房主不再有任何關系,一般
房產的拍賣所得優先償還房貸的債券。對于抵押貸款,依照銀行法,
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有權通過法院拍賣抵押物并依法優先受償,不足的部分,銀行有權繼續向貸款的單位或個人追償。人民法院對被
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
執行人的債權。所以,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法院是可以強制
執行的。對于法院依法采取強制
執行措施處置擔保權人享有擔保物權的被
執行人的財產,擔保權人可以也應當向法院說明擔保權人對被查封、扣押的被
執行人財產,已經以什么樣的擔保方式設定了擔保,享有抵押權或質押權、留置權,并提供相應的證據供法院審查,向法院提出依法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的請求。《關于人民法院民事
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