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員工懷孕期間因企業經營不善而倒閉,由企業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況下,對員工的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進行賠償。1、依據有關規定,產期期間的工資必須全額支付;2、孕期和哺乳期期間的賠付的具體數額,由公司和當事人具體協商后確定;3、經濟補償金部分,依據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來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
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
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