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甲等
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多少?一級甲等
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因人而異的,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
醫療費:按照
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
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
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
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二、
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和哪些因素有關?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
醫療事故等級;(二)
醫療過失行為在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三、
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怎么確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
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
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
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
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除了
醫療事故等級之外,院方在
醫療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也會影響到賠償標準的,比如患者也有一部分責任,那就會相對應的減輕院方的法律責任。雙方可以先協商賠償標準,無法協商的可以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