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金的概念和種類 (269)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
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種類主要有: 1.
違約定金。 是指交付定金的當事人若不履行債務,接受定金的當事人可以予以沒收的定金。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所規定的定金,符合
違約定金的基本要求。 2.立約定金。 也稱為訂約定金,是指為擔保
合同訂立而設立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
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
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
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成約定金。 是指作為
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
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
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
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約定金。 是指用以作為保留
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即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拋棄定金以解除
合同,而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來解除
合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也予以確認。 (二) 定金的成立 (149)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
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關于定金交付的時間,立約定金應于
合同成立前交付,成約定金于
合同訂立時交付,
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既可以在主
合同成立同時交付,也可以在主
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
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
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
合同不生效。 定金
合同是主
合同的從
合同,因而其成立和有效以主
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主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定金
合同不發生效力,主
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滅時,定金
合同也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