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
管轄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指定
管轄是我國法院
管轄權的一種確定方式。對于指定
管轄你了解多少呢?指定
管轄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呢?司法實踐中又是怎么適用指定
管轄的?我們將在下文一一解答這些問題,希望幫助您解決遇到的問題。一、指定
管轄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指定
管轄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二、指定
管轄適用的原則1、以適用為例外的原則。檢察機關以指定的方式確定具體案件的立案
管轄權,是檢察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一種形式,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隨意性。為了防止自由裁量權在立案環節的擴張而導致指定
管轄權的濫用,應對檢察機關指定立案
管轄的適用條件和范圍作出明確限定,堅持“不適用為常態、適用為例外”的原則。具體而言,職務犯罪案件立案
管轄權的確定,應效仿刑事訴訟法對審判
管轄的立法模式,立足于通過建立和完善立案
管轄的級別
管轄、地區
管轄和專門
管轄等制度,制定一般原則性的適用規則。各級檢察機關根據這些規則,就能夠主動擔負起具體案件的
管轄職能。除此之外的案件,才能以指定的方式確定
管轄。而對于立案
管轄權已經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通過指定方式改變
管轄時,應當審慎審查并嚴格控制數量。2、一次指定到位的原則。職務犯罪案件具有不易發現、隱蔽性強、干擾阻力大等特殊性,偵破案件的戰機往往稍縱即逝,為防止因時過境遷、證據流失等原因導致案件流產,就需要在案發后及時立案并展開偵查,短時間內迅速發現、收集和固定證據。從這個意義上,指定立案
管轄在程序設計和實際運行中應突出“以快制勝”的功能理念,盡量簡化指定
管轄的報請和審批手續、減少指定的環節和層級,提高指定立案
管轄的時效性。對指定立案
管轄的案件,應由上級檢察機關直接指定給實際立案的下級檢察機關受理,確保案件盡早進入刑事追訴程序,避免因自上而下層層指定、重復指定而貽誤戰機或引發新的
管轄權爭議,這既是節省訴訟司法資源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提高訴訟效率的需要,體現了指定立案
管轄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功能價值。3、“立偵相統一”的原則。一般情況下,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由立案的檢察機關負責。但是,在“兩個證據規定”出臺、新刑事訴訟法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大背景下,證據的合法性被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不僅要求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合法,對取證主體的合法性也提出明確要求。抽調的辦案人員由于沒有立案單位正式任命的法律職務,他們基于立案單位名義對外收集的證據就會面臨取證主體合法性的質疑,并最終影響案件的后續訴訟進程。因此,對指定立案
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必須堅持立案單位自行偵查的原則,抽調辦案人員應該從本單位具有法律職務的檢察人員中調配解決。我們在上文解答了指定
管轄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這個問題,根據法律的規定不需要重新立案,只是對審理期限重新計算。通過我們在上文的介紹,如果您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請您來電咨詢,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