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購后,原勞動
合同是有效的,原勞動
合同由收購方繼續履行,所以勞動者的工資待遇是不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
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
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