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具體應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解除權的行使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即遵守
合同解除的條件。只有在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一方才有權向對方通知解除
合同,而不必征得對方同意。 第二,當事人一方依照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 第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解除權的行使必須及時。因為在一方享有解除權時,該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權,會影響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在一方
違約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時,權利人可在行使解除權和要求實際履行之間作出選擇。不管作何種選擇,都應及時確定,不能久拖不決。如果超過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權,應視為已喪失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