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
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完成工作的
合同。完成工作的
合同是在傳統民法的承攬
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大類
合同,一般包括承攬
合同、技術服務和技術開發
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十六章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
合同為包括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
合同。建設工程勘察
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
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準,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
合同。在傳統民法上,建設工程
合同屬承攬
合同之一種。因此建設工程
合同屬于承攬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