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消滅: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
(4) 抵銷的條件:
A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B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C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D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如以不作為債務抵銷不作為債務不允許抵銷。
注意:1為抵銷的債務人的債權稱為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人的債權是受動債權或主債權。
2抵銷分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法定抵銷屬于形成權,依當事人一主意思行使。
3、以特定物為給付物時,即使雙方的給付屬于同一種類,也不允許抵銷。但在雙方當事人均以同一物為給付物時,仍屬同一種類的給付。
4、雙方當事人的給付物雖種類相同但品質不同原則上不允許抵銷,但允許以高品質的抵銷低品質的。如允許以甲級魚刀抵銷乙級魚刀。
(5)提存:(主要依
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鄰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6)免除:是債權人的單方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效力。
(7)混同:
債權債務歸于同一人。如債權是他人的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利益的出發,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為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