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
管轄的規定有哪些,指定
管轄如何規定指定
管轄作為我國三大
管轄之一,法律對其是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的,那么您知道關于指定
管轄的規定有哪些嗎?我們下文做了整理,供您閱讀了解。
一、指定
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第 17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
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第18條
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
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
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第 19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的,應當將指定
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
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
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
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第22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民訴法》第37條 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
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指定
管轄的司法解釋內容是怎樣的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2款規定,發生
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
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
管轄;
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
管轄。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指定
管轄,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以上就是我們整理了關于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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