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有哪些懲罰?對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懲罰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國家
票據管理制度及
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1.必須是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所實施的行為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是指違反《
票據法》有關
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
票據。根據《
票據法》的規定,
票據出票人制作
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
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
票據責任。2.必須是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沒有真實委托付款關系的匯票予以承兌;對背書不連續(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簽章與預留印簽不符、票載金額(文字與數碼記載)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限及其他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付款: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出票人簽發的
票據或者沒有財產擔保的承兌人承兌的
票據(匯票)予以保證等。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道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劉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為本罪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承兌、付款、保證、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至于行為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就職的工作人員,如果不認真履行自己履行承兌
票據等的職責,那么一旦金融機構由于承兌行為的存在而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那么承兌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