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管轄權異議就是當事人認為法院沒有
管轄權提出不服
管轄的意見,提出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權利,這在法律中有相關規定,那么
管轄權異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我們在下文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管轄權異議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二十三條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
合同,交易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
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
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
管轄,但違反級別
管轄、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
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
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管轄異議,又針對
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
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
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
上訴。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
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上文就是
管轄權異議的法律規定的內容,
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所以,在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時候,不能盲目提出,而且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若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我們建議登錄網站找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