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
管轄約定不明怎么處理現在一些當事人簽訂
合同的時候,都會約定出現糾紛的時候選擇哪家法院解決問題,當然,也會出現一些
管轄約定不明的情況,那么協議
管轄約定不明怎么處理?我們在下文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協議
管轄約定不明怎么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此,當
管轄協議對法院約定不明時,被告住所地法院和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
管轄權。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進一步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轄”。據此,
管轄法院的確認應遵循以下方法進行確定:1、有無約定
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和
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
管轄。2、有約定
合同履行地→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3、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
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
合同履行地法院。4、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
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法院有
管轄權。5、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
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6、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7、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轄。二、
合同中約定
管轄條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在法院的審級上,協議
管轄只能對一審案件進行約定,當事人不得對二審法院的
管轄進行選擇。否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2、在糾紛的類型上,協議
管轄只能對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諸如人身糾紛不得協議
管轄。3、在協議的方式上,協議
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4、在法院的選擇上,當事人選擇的
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糾紛具有一定的聯系,具體而言,協議選擇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選擇一個與糾紛沒有任何關系的法院
管轄,則這種
管轄約定是無效的。5、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
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對于應當由基層法院
管轄的案件,如果選擇由中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
管轄,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同樣,對于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和繼承
遺產糾紛等屬于專屬
管轄案件,其
管轄約定亦屬無效。綜上分析,約定
管轄的條款應是不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前提下,以書面的形式,在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做出明確的、唯一的、排他的選擇約定。協議
管轄約定不明的情況在實踐中還是經常出現,一般情況下解決都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
管轄,但也有特殊情況,這就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您還是有什么疑問,我們建議登錄網站找專業律師,能盡快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