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的,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對破產債權應該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
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
保險、基本
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
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這是企業或者一些債權人都需要了解的問題,公司在進行破產清算的時候,整個過程大概需要完成相應的步驟即可。然后在進行債務償還時有先償還職工的工資和相關費用,其次是社會
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后才是普通破產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
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
保險、基本
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
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