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武器裝備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一、倒賣武器裝備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倒賣武器裝備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是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等。
二、涉嫌倒賣武器裝備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1)了解自己涉嫌何種罪名,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解自己無罪和罪輕的權利;
(2)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對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5)親筆書寫供詞和對筆錄進行閱讀、聽讀、提出補充、修改意見的權利;
(6)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和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7)要求偵查人員、鑒定人員、翻譯人員回避的權利;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9)第一次訊問后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 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10)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
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
綜上所述,倒賣武器裝備罪的犯罪性質是非常惡劣的,現役軍人都知道,國家不計劃使用的武器裝備也不允許非法倒賣出去,只要有倒賣武器裝備的行為,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