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收購人在依照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在上述期限內,國務院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
證券法》第90條收購人在依照前條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在上述期限內,國務院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