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治安案件可通過調解解決,治安調解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前必須先立案并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
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
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
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
逮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
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