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無證據舉報他人不犯法,僅僅靠猜測的話,公安機關一般不予受理而已。如果捏造就可能構成誣陷,誣陷是要受法律責任追究的,事后被舉報人是可以以誣陷罪的罪名
起訴舉報人的,一切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只要是違法犯罪的證據及相關線索都可以作為舉報材料。《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