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服刑期間身患癌癥,監獄
醫療機構應當給予治療。《監獄法》第五十四條監獄應當設立
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
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監獄法》第八條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監獄的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第二十五條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內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
執行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監獄法》第26條暫予監外
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批準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