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是否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刑罰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與刑罰有以下這些區別:1、適用的目的不同強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刑罰則是為了懲罰、教育和改造罪犯,同時,警戒社會上不穩定分子不致以身試法;2、適用對象不同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等。刑罰的適用對象是經過審判機關依法審判所確定的犯罪分子;3、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適用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適用刑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法》。二、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1、拘傳: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2、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
逮捕或
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3、監視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者居所并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4、
拘留: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其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5、
逮捕:指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綜合上面所說的,刑罰和刑事強制措施兩者是屬于完全不同的性質,一種是適用于刑法,而另一種適用于刑事訴訟法,因此對于刑罰不會在刑事強制措施的范圍之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先有強制措施,最后才會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