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婦女是否能刑事
拘留?
一、哺乳期婦女是否能刑事
拘留?
可以刑事
拘留,但也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二、哺乳期法院能判刑嗎
可以判刑。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哺乳期間如果進行犯罪行為,在法律條款中原則上是不能羈押犯罪嫌疑人,但可以對犯罪人進行
取保候審以及監視犯罪人生活起居的方法,控制犯罪人再次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
三、刑事
拘留最長時間是多少天?
三十七日。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合上面所說話的,哺乳期婦女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那么也是可以適用刑事
拘留,但不能
執行刑事
拘留,因此,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對哺乳期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的方式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確保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