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情況有哪些
一、不予受理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情況有哪些
按照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醫學會不會受理
醫療事故鑒定。這就是我們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向醫學會提出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醫學會不會受理的情況。因此,如果向通過
醫療事故鑒定確定是否有
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等級的,應當先與
醫療機構協商,共同委托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鑒定
(二)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
醫療機構,其中一所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醫療事故鑒定的;醫學會不會再受理
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在
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如果多家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對同一
醫療糾紛進行鑒定的,困難會出現不同的鑒定結論,這樣會給
醫療糾紛當事人和法院在處理
醫療糾紛上帶來不便和混亂,為避免這樣情況的發生,法規做出了對“同一鑒定不再受理”的規定。
(三)如果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將不再受理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因為,如果
醫療糾紛已經到了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做出判決的,那么
醫療糾紛案件已經進入了解決完成的階段,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做
醫療事故鑒定的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且會對法院的調解和判決結果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再接受鑒定申請的。
(四)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將不再受理
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因為,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處于訴訟過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
醫療事故鑒定,由法院決定,
醫療糾紛當事人是不能夠自行委托
醫療事故鑒定的。同時法規也規定,在訴訟中司法機關認為需要做
醫療事故鑒定的,有權提出
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
(五)如果
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于
醫療機構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是不受理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原因很簡單,如果
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其性質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的范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罪名。這樣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在接受什么
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啦!
法律依據:
《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
醫療機構,其中一所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陳述材料是什么
1、病歷記錄中的矛盾與真假;
2、醫囑、護理、治療手段在內的治療異議;知情權;過錯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
3、病史檢查、體檢、檢驗、影像、鑒別診斷在內的診斷異議;
4、與某時間點上病情相關的
醫療理性規則;應為而未為或不應為而為的診治行為;
5、過錯的類別與后果,如:病情診斷、治療抉擇、可替代
醫療措施告知、治療措施、護理措施。
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鑒定費。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不過,要是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