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能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一、債務人能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二、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
醫(y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
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財產抵押必須簽
合同嗎?
財產抵押必須簽抵押
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條 【抵押
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
合同。
抵押
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綜上所述,基本上個人名下的合法財產都是可以抵押的,但像是土地所有權,已經被查封的財產,還有社會公益設施等就不能抵押。抵押權人在跟當事人簽抵押
合同的時候,也應該注意審查,看抵押的財產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