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勞動關系;
二、請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
三、請求解除勞動
合同;
四、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請求支付賠償金;
六、請求支付代通知金;
七、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八、請求支付加班費;
九、請求支付工資(差額);
十、請求支付工傷
保險待遇,報銷費用等。
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
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解讀】綜合《
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
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
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
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
(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
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
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
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
起訴要求確認
合同解除無效;
二是向法院
起訴,請求解除
合同。 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
合同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
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
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
合同;
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
合同即自動解除。